济南市住建局优化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方式
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02-12分类:地方级浏览:156评论:0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全市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方式的通知》(济建消字〔2025〕1 号),旨在进一步提升全市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成效,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精准界定一般项目范围
通知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明确了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范围。符合特定条件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地上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建筑以及丁戊类厂房和仓库等被列为一般项目,可按照 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具体而言,办公建筑需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方米;商业建筑则要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地上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 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地上公共服务设施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 平方米且功能单一,不过托儿所、幼儿园等特定场所除外。建筑高度不大于 21 米的住宅建筑,以及丁戊类厂房、仓库也属于一般项目范畴。但改变建筑使用功能需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应正常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效率
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单位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消防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引入了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该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信息完整、承诺书符合要求的材料后,应即时出具备案凭证。同时,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项目将以 5%的比例进行抽查,在确定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如检查不合格,建设单位需停止使用并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落实
为确保优化措施的有效实施,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工作要求。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部门仍按原规定执行。已办理备案的一般项目如抽查不合格,需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复查。
各相关单位需确保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对质量负责。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备案的项目,若出现改变使用功能等需重新进行消防设计的情形,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手续。对于存在故意规避验收或备案、承诺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依法处理。
此外,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对违规建设工程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移交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线索。
此次济南市住建局对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方式的优化,将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障消防安全,为全市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和消防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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