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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5-09-29分类:地方级浏览:169评论:0


导读: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企业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鲁建管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自即日起开展2025年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重点抽查《安全生产许可证》2026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发现重大隐患问题涉及的建筑施工企业。(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主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见附件2),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包含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实行量化打分评价。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突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施工现场核查重点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内容。

三、核查方式

(一)自查阶段。即日起至10月10日前,考核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开展自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除分包单位自查外,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持证情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

(二)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核查。2025年10月11日起,核查范围内的企业登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济南市智慧住建平台”平台进行填报,截止日期2025年10月31日(详见附件3:安许证动态考核信息填报手册)。

(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核查。施工现场核查由工程项目所在市、区(县)两级监督机构负责。主要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规、标准要求,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费用使用记录等重点内容。另外,对监督项目进行摸排: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县(市、区)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等四类情况。各区县监督机构将施工现场核查情况和摸排检查情况(附件4)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结果运用

统筹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定动态核查结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即认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核查工作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核查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企业。列入黄色监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红色监管。

(二)考核不合格企业。列入红色监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照延期重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规避考核企业。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按照延期重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业务咨询电话:51705641

系统咨询电话:51705634

 

附件:1.核查企业名单.xls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表.doc

3.安许证动态考核信息填报手册(企业端).docx

4.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xlsx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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