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CMA资质认定,申请条件、认证流程、资料准备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4-08-16分类:检测管理浏览:246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此项执行)CMA认证所需申请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附省质监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业务);
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还应提交经营范围信息)(1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组织机构代码证(1份,需提交原件核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为一证的地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即可);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即社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社保证明1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要求提交三个月或以上社保证明);
检验设备独立调配的证明文件(1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注:适用于首次、扩项,根据评审组长需要再另行提供);
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提交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单位)公章。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CMA认证所需申请资料:
非独立法人在准备实验室CMA认证资料时,处理以上独立法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外,还需要额外准备以下材料:
法人授权文件(1份)
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1份)
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1份)
上述实验室CMA认证中所需要的提交材料都是需要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所需的资料班长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实验室的地址变更,名称变更,法人性质变更,取消检验检测能力等所需材料都不一样。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收费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各领域CMA资质认定对实验室人员的补充要求
随着新版评审准则的实施,根据新版评审准则的要求,各领域补充要求也是与评审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的。在这里梳理了7个检测领域检测机构对实验室人员的补充要求,供大家参考。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 15%。
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3、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5、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1、食品检验由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数据和报告。
2、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其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具有同等能力。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4、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
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1、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检验风险管理的方法。
关键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验报告解释人员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
2、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检验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0%。
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检验人员应当具有对所采用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确认和预评价的能力,应当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验活动。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条例》开展医疗器械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1、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2、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
1、机动车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要求,配置相应的检验人员。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员、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OBD查验员、排放检验员等。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应与所承担的机动车检验工作相匹配。
2、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确认其满足技术能力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关岗位的检验工作。
3、机动车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数量应与检测线数量及日检验车辆数量相匹配,满足机动车检验的要求。
4、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熟悉机动车理论与构造、排放控制系统基础知识与组成、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5、机动车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同等能力。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检验授权签字人为具有同等能力人员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时限要求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两年。
本条所称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是指:车辆工程、动力工程(内燃机)、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汽车检测(技术)、汽车设计制造、汽车试验、汽车服务工程及机械工程、道路运输安全、机电制造、自动化控制、环境工程和环境监测类等技术职称。
本条所称同等能力是指: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要求;或者车辆工程、汽车运用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机动车设计、制造、装配、检测、维修、鉴定评估、整形及改装、汽车电子、汽车营销与服务、汽车新能源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或者具有机动车检测、机动车维修、汽车制造、汽车装调、工程机械维修类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等级),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三年及以上。
本条所称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整车检验、在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整车检验、在汽车修理企业从事整车检验、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工作。
6、机动车检验引车员应持有与检验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驾龄。
7、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与机动车检验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检验人员应签订诚信检验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工作。
1、刑事技术机构申报资质认定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在《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专业领域分类表》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核准范围内;
每个项目至少有3名及以上具有该项目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且至少有1名鉴定人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同等能力。
2、刑事技术机构对人员的培训应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上岗前培训阶段;
在资深鉴定人指导下的工作阶段;
与鉴定技术和方法的发展保持同步的继续培训。
培训计划可以根据不同的技术水平或工作阶段对人员类别进行划分,至少要能依据不同类别人员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与本鉴定专业的知识要求相适应。
对于涉及鉴定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评价,进行必要的监督。
3、刑事技术机构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职人民警察。
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对聘请的外部专家的资质进行确认。
从业人员能力要求: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1、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6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不少于其中3个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1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25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涵盖机械、力学、土木、水利、材料、电气等相关专业。
2、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经正式聘用人防工程专业检测人员,其数量、技术能力、教育背景应当与所开展的检测活动相匹配,并且只能在本检测机构中从业,其中80%的检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不少于3年。
3、检测机构与所有人防工程专业管理和检测人员均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障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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