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事项及办理流程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4-09-29分类:项目管理浏览:61评论:0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输工程监督注册手续,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收集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均加盖印章):
1、计划批件
2、规划批件
3、中标通知书
4、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勘察单位资质
7、设计单位资质
8、施工单位资质、建造师注册证书
9、监理单位资质、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10、施工组织设计
11、地质勘察报告
12、施工图审查报告
13、监理大纲
14、全套施工图
15、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16、建筑节能与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
17、检测协议、检测计划
18、质量责任终身制承诺书、法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书(五方责任主体)
监督注册受理时,监督站应将所缺资料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工程,在三日内办结监督注册证书。
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整理备案资料并报送质监站审核备案。建设单位填写《**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收集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2)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签署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竣工报告
(5)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7)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8、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工程质量保证书
10、工程使用说明书
11、其他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受理时,监督站应将所缺资料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工程,在三日内办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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