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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4-03-16分类:地方级浏览:482评论:0


导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质安中心字〔2024〕4号市质安中心各部、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检测机构,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中心字〔2024〕4号

市质安中心各部、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检测机构,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强化质量意识,压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57号令)、《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监字〔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管理

1.人员资格。取样人员应当由施工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试验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初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2.人员数量。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符合要求的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项目,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最低配备均各不少于2人。

3.人员授权。取样、见证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所在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取样、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当将人员身份信息、书面授权书、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汇总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告知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应留存取样、见证人员的书面授权文件。取样、见证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5日内履行变更程序。取样、见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项目或单位。

二、加强取样、送样全过程见证管理

1.取样和送检计划。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开工前组织编制施工检测试验和见证取样送检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定。分包单位的检测试验工作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审批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制定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2.取样封样送样。取样、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取样和见证。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样。试样标识(标识样贴见附件2)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具有唯一性。标识和封样应至少标明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并由取样、见证人员签字、盖章。见证人员应随同取样人员一同送样,确保样品从取样到送样全过程可控,送样过程中,不得发生样品损伤、变形、超时等影响正常检测的情况。

3.台账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见证记录。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台账、见证记录应当如实记录检测试验结果,确保真实、齐全、有效,由责任方纳入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并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资料。

4.影像资料。钢筋、混凝土、电线、防水、保温、装配式建筑结构连接等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应当留置全过程影像资料备查,影像资料应包括取样地点及过程、标识及封样各环节、见证取样人员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其他材料、关键部位的见证取样试实行全过程影像资料管理。

三、强化收样和检测过程管理

(一)收样管理

1.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样品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2.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应利用人脸识别或现场查验等方式确认取样、见证人员同时到场且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办理试样收样手续。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试样不得按见证取样样品予以受理:

(1)委托单缺少见证人员和取样送检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2)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3)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4)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5)取样、见证人员未共同送检的,或见证人身份核实有误的。

(二)检测管理

1.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当按规范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不少于72小时。不合格样品应单独留置。

3.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严格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和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因检测报告不实造成质量问题、引起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及检测机构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及现场旁站见证检测过程中,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履职的应记录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责令改正,涉及工程结构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应按照相应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引发质量事故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见证/取样人员授权书(样表)

2.见证样品专用封条(样张)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2024年3月4日

附件一

1.jpg

附件二

2.jpg

来源: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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