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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泉城杯”评价办法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3-08-21分类:地方级浏览:706评论:0


导读:济南市“泉城杯”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济南市“泉城杯”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济南市“泉城杯”的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泉城杯”是代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水平,“泉城杯”的评价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泉城杯”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工作做到“企业自愿申报、监督部门推荐、年度总评审定”。以现行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评选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评选。

第四条“泉城杯”每年评价一次,年度数量上限200个,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获得“泉城杯”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方向的“泰山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第二章评价工程范围

第六条“泉城杯”评价的范围共分为两类:一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符合规模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分为住宅工程、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初装饰交付的除外);一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符合规模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分为公共建筑装饰、住宅项目整体装饰和建筑幕墙装饰。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工程已竣工验收且经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复核,观感得分率在85%以上的工程。其工程的规模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含工业建筑):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齐全,单体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长清、济阳、钢城、商河、平阴县辖区内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住宅工程:包括单体住宅、小区组团和住宅小区,其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含)以上,济阳、钢城、商河、平阴县辖区内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区组团,且组团内每个单体均应满足参评规模要求。

(三)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且住宅小区内每个单体均应满足参评规模要求。

三、装饰工程

(一)新建公共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单体造价在800万元(含)以上,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改建扩建及二次装修工程单体造价在500万(含)以上,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精装修的整幢住宅工程6000平方米(含)以上;

(四)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整体精装的住宅组团,且组团内每个单体均应满足参评规模要求;

(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且住宅小区内每个单体均应满足参评规模要求;

(六)幕墙工程单体造价500万以上,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第七条申报“泉城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法定审批程序。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三)工程实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四)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配有解说词的有声影像资料。

(六)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价范围:

(一)涉密的

(二)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

(三)国家尚无质量验收标准或施工规范的;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

(五)已参加过“泉城杯”评价而被未评价上的;

(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存在其他不适宜进行评选的。

第九条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等级,并已通过济南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评价。

第十条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完善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申报住宅小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内单位工程质量均必须达到优良标准,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一家。

第十一条由多家施工企业参建的工程,允许有一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泉城杯”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15%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第十二条为鼓励建设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一个工程允许有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泉城杯”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筑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完成了监理任务。

第三章申报和初审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一、工程申报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的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申报。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施工的住宅小区,由建设单位指定一家主承包单位进行统一申报。

二、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泉城杯”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泉城杯”申报表;

(二)工程概况介绍及施工质量的文字材料;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备案证书复印件;

(五)用户回访证明;

(六)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八)“优质结构”及有关奖项证书复印件;

(九)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二)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资料中涉及到的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和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手续和文件说明。

(三)工程有声影像资料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难点、特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本办法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四章工程复查

第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复查小组成员从济南市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监理、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复查小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四)复查小组向评价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五章工程评价

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评价委员会,负责对“泉城杯”施工评价的统一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评价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影像资料、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条评价委员会确定的“泉城杯”预选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评审通过的“泉城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通报表彰。对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诚信加分。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泉城杯”复查工作与评价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泉城杯”复查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工程复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四条申报“泉城杯”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不得组织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专家取消复查资格,并终不得再进入济南市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已获得“泉城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泉城杯”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济南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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