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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57号令”20处变化及对建工质量检测机构的5方面影响

作者:而立居士发布时间:2023-02-16分类:检测管理浏览:804评论:0


导读: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令与建工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主要变化1、法规依据的变化主要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新增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57号令与建工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主要变化

1、法规依据的变化

主要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外,新增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2、检测范围的变化

检测范围由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新增了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3、检测资质的变化

检测机构资质由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指出: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4、检测资质申请材料的变化

未提及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变化

有效期由3年变更为5年。

6、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变更的变化

未提及技术负责人的变更需要备案。变更后的办理期限由3个月内变更为30天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7、新增了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

8、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之间关系规定的变化

未提及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单位。

9、支付检测费用的变化

新增了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10、检测委托方的变化

新增了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

11、检测收样的变化

新增了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12、检测报告相关规定的变化

新增了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3、检测行为溯源的变化

变更及新增: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14、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变化

新增了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15、检测机构跨省检测行为的变化

新增了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1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变化

检测机构的违规行为由8条变更为6条。变更及新增了检测人员的违规行为4条。

17、检测机构被监督检查时的变化

新增了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18、检测机构违反规定后法律责任的变化

罚款金额由1万元至3万元变更为5万元至10万元,新增了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了检测机构未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新增了检测机构未及时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检测人员处罚的变化

新增了检测人员违反57号令,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新增了违反57号令,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处罚。

分析以上的新变化,可以得出对建工质量检测机构将会造成以下的主要影响

1、对计量认证证书要求的删除以及资质有效期的延长可以降低检测机构的运营成本。对主管部门工作时效性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营商环境。

2、对违反规定的检测机构处罚更加严格,有利于检测市场的良性发展。尤其是对检测人员个人的处罚,能让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更加规范。

3、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强调了建设方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主导性,同时新增了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处罚,让其行为能有效规范起来。

4、明确了检测机构跨省检测行为的具体要求,避免了许多不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为了某些利益而盲目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和分场所,有效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让建工质量检测行业能良性发展。

5、明确了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的要求,强调了技术培训的重要性,能让真正具备技术实力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得到相应的回报,让一部分不达标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退出检测市场,最终达到规范检测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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